段中山、刘建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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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35号之二案件名称
段中山、刘建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段中山;刘建鼠;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中山,男。被执行人:刘建鼠,男。被执行人: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段中山申请执行刘建鼠、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2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刘建鼠、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2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交纳执行费543元。但被执行人刘建鼠、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建鼠、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证券、税务、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查询到刘建鼠名下有存款共计11917.9元,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本案参与分配78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查询到刘建鼠名下登记有长城牌贵CXXXXX号货车一辆,已委托遵义市交警支队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3、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刘建鼠、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及房产登记;4、前往刘建鼠住所地调查,刘建鼠不在住所地居住;5、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6、本院将刘建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刘建鼠、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张国明限制消费、限制出境;7、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建鼠、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 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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