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隆、黄菊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5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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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561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立隆、黄菊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立隆;黄菊香;陈银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立隆,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香,女,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银春,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孙立隆与被执行人黄**香、陈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1民初129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黄**香、陈银春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孙立隆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陈银春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房产(产权证号: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黄**香、陈银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黄**香、陈银春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银春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黄**香名下有存款1999元,被执行人陈银春名下有存款5158.8元,本院均已依法扣划优先用于诉讼费、执行费;二、被执行人陈银春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的不动产(证号:XXX,抵押于本案当事人,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5日止),现已在(2021)浙0381执恢229号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香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黄**香、陈银春名下在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陈银春持有瑞安市华达机械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因该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处置股权无价值,被执行人黄**香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财产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被执行人黄**香、陈银春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黄**香、陈银春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陈银春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25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蔡雅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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