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大江玉器城、新疆宝鑫瑞达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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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执101号案件名称
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大江玉器城、新疆宝鑫瑞达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大江玉器城;新疆宝鑫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大江玉器城,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姚秋萍,女,汉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宝鑫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后云,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大江玉器城与被执行人新疆宝鑫瑞达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0092.1元,执行费3951元。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宝鑫瑞达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经调查,其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对外投资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经到被执行人经营注册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歇业,其办公场所亦为租用,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羁押,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后云长期居住江苏徐州丰县,对该公司经营状况不清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宝鑫瑞达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大江玉器城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洪燕审判员 李忠民审判员 司马义 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美合日阿依 玉苏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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