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孝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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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75号案件名称
赵孝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孝义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75号被执行人:赵孝义,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清池村,身份证号码:52272519600311xxxx。本院执行赵孝义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的(2021)陕09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赵孝义向本院交纳罚金30000元;对赵孝义与同案犯桂成发、刘开仲违法所得2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后退赔被害人王艳。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10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孝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涂晶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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