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29执恢3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恢373号案件名称
大邑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大邑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21)川0129执恢373号关于大邑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周正安罚金一案,周正安已按大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29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21)川0129执恢373号关于大邑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周正安罚金一案,周正安已按大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29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铜川市某某某某办公室、某某建设局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82号 下一篇 贵州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生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5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