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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雁峰区顺利平安汽车租赁店、黄传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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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255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顺利平安汽车租赁店、黄传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市雁峰区顺利平安汽车租赁店;黄传奇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255号原告:衡阳市雁峰区顺利平安汽车租赁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1—13号门面。经营者:王三平,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黄传奇,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雁峰区顺利平安汽车租赁店与被告黄传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雁峰区顺利平安汽车租赁店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衡阳市雁峰区顺利平安汽车租赁店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雁峰区顺利平安汽车租赁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衡阳市雁峰区顺利平安汽车租赁店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存金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 存 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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