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某公司、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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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63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某公司、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衡阳某公司;王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衡阳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湘0407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阳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某公司租金10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48元,执行费1501元,合计人民币10824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湘0407执恢63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雨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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