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铁东区纯歌畅响娱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初6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初639号案件名称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铁东区纯歌畅响娱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铁东区纯歌畅响娱乐广场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639号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夏意苑10-8号422室。法定代表人:薛利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北,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铁东区纯歌畅响娱乐广场,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民生路23号。投资者:孙春光,经理。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铁东区纯歌畅响娱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晓明审 判 员 冯泰昆审 判 员 康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云书 记 员 林婷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