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9号案件名称
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长栓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9号申请人: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天鹅荡路1588号17幢4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313054742。法定代表人:胡晶晶,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防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51607209。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王长栓,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人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长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18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长栓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长栓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运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32号 下一篇 刘中秋、荣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