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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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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9号
  • 案件名称

    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长栓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9号申请人: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天鹅荡路1588号17幢4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313054742。法定代表人:胡晶晶,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防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2651607209。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王长栓,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人苏州力霸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长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18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长栓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长栓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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