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运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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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32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运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运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平,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朱运贤,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朱运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朱运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9821.47元,利息按《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计收;同时负担诉讼费2698元,申请执行费3797.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运贤有位于零陵区南津北路363号上海花园2栋2单元7层70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20006XX号】的房产,为了便于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运贤所有的位于零陵区南津北路363号上海花园2栋2单元7层70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20)永州市不动产权第20006XX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朱运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朱运贤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或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伟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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