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毛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01民初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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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3189号案件名称
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毛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毛海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01民初3189号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世纪大道世纪山水2栋一楼。负责人:成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广东诚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毛海艳,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诉被告毛海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天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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