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红与邓主信、孙培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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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490号案件名称
张亚红与邓主信、孙培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亚红;邓主信;孙培花;邓红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张亚红,男,1974年4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邓主信,男,1965年3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孙培花,女,1966年12月,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邓红宝,男,1991年10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张亚红与邓主信、孙培花、邓红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邓主信、孙培花、邓红宝共给申请人张亚红xx元及利息。现已给付xx元,在xx日之前付xx元,其余的部分在xx日之前全部付清;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3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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