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永东与蒋位春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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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2017号案件名称
雷永东与蒋位春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雷永东;蒋位春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雷永东,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蒋位春,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雷永东与被执行人蒋位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1)湘10民终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位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位春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7月13日、9月22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蒋位春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位春有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蒋位春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不动产信息。三、2021年7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位春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永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七、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7812元,尚有25781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蒋位春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位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蒋位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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