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胜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6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695号案件名称
朱胜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朱胜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695号朱胜明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朱胜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鄂9004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胜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支付朱胜明赔偿款1107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现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已全部汇入本院执行账户,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耿杰、贺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3316号 下一篇 雷永东与蒋位春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2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