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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陈焕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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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34号
  • 案件名称

    陈亮、陈焕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亮;陈焕顺;孙志刚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陈亮。申请执行人:陈焕顺。被执行人:孙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亮、陈焕顺与被执行人孙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亮、陈焕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2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志刚给付申请人鉴定费2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9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志刚银行存款4091.0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吉022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4091.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孙志刚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4091.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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