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后与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吉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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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782号案件名称
上海后与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吉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后与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黄吉祥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782号原告:上海后与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华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吉祥,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后与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吉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后与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后与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后与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望舒书记员 杨亦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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