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谢能姣、张连涛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68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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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683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新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谢能姣、张连涛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新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傅旗英;李培;吴月玫;吴宗园;谢能姣;张连涛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6834号之一原告:上海新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诉讼代表人:葛妍彦,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立人,男。被告:谢能姣,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佳豪,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涛,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潇繁,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宗园,男,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涛,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旗英,女,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涛,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吴月玫,女,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卿,浙江泽大(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能姣、张连涛、吴宗园、傅旗英、李培、吴月玫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凌之书记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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