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香、刘胜利等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0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089号案件名称
何东香、刘胜利等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何东香;刘胜利;刘述;宁乡市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案件缘由
物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089号申请执行人:何东香,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胜利,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委托执行代理人:何东香(特别授权),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系申请执行人刘胜利妻子。申请执行人:刘述,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执行代理人:何东香(特别授权),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宁乡市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代表人:唐宗平,系该组组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何东香、刘胜利、刘述与被执行人宁乡市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物权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8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乡市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没有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东香、刘胜利、刘述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代理人)何东香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乡市城郊街道沩丰社区沩河组作出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材料。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到宁乡市城郊街道沩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被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执行代理人)何东香,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68750元,执行费93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鹏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陈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台山市新滋美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2855号 下一篇 周珍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81执2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