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新滋美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2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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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1执2855号案件名称
台山市新滋美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台山市新滋美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1执2855号被执行人:台山市新滋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龙山路******厂房。法定代表人:黄灼林。被执行人台山市新滋美食品有限公司被追缴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72.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追缴被执行人欠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台山市新滋美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受理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查询,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及履行能力进行调查,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谭阳威审判员 林小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胡栩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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