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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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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2522号
  •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荣;刘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玉荣,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刘明,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玉荣、刘明的执行,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2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国兰审判员  贾 冉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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