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剑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3执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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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执773号案件名称
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剑英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剑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3执773号申请执行人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向阳街公安委富强小区1号正楼17、18、19号。法定代表人强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剑英,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申请执行人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剑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剑英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丰县远智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不进行传统查询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80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高峰审判员 高德丰审判员 王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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