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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焕锁、许钱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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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501号
  • 案件名称

    史焕锁、许钱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史焕锁;许钱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501号原告史焕锁,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建昌县碱厂乡。委托代理人康跃起,系沈阳市铁西区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钱会,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史焕锁诉被告许钱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焕锁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焕锁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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