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焕锁、许钱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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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501号案件名称
史焕锁、许钱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史焕锁;许钱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501号原告史焕锁,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建昌县碱厂乡。委托代理人康跃起,系沈阳市铁西区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钱会,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史焕锁诉被告许钱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焕锁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焕锁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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