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红、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恢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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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恢419号案件名称
吴大红、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大红;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庆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29执恢419号吴大红、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庆标:申请人吴大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0329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庆标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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