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妙甜、刘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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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004号之二案件名称
蔡妙甜、刘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蔡妙甜;刘志勇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妙甜,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人蔡妙甜与被执行人刘志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165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41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 3、2021年9月25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20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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