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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妙甜、刘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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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20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蔡妙甜、刘志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蔡妙甜;刘志勇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0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妙甜,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刘志勇,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人蔡妙甜与被执行人刘志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165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41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    3、2021年9月25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20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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