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刘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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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1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刘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刘长水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3758449。法定代表人:杜俊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笑尘,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水,男,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告刘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负担。审判员 姚洪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婷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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