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萱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刘孟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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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022号案件名称
湖南铭萱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刘孟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铭萱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刘孟仁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民终3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铭萱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路****。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跃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红,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孟仁,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住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湖南铭萱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孟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铭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刘孟仁起诉,刘孟仁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铭萱公司向刘孟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452元不当。刘孟仁于2019年5月应聘到铭萱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铭萱公司通知其备齐相关材料并签订劳动合同,刘孟仁不提交资料也不配合,导致没签订劳动合同,其存在主观故意,也缺乏诚意。2.一审判决铭萱公司向刘孟仁支付全勤奖和父母仁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全勤奖和父母仁孝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福利,全勤奖应当以全勤为前提,刘孟仁并非全勤,不应享受。依据员工手册,父母仁孝金应当于工作年终按年度发放,刘孟仁2021年2月离职时尚未到发放父母仁孝金的时间,其离职后要求发放该奖没有事实依据。刘孟仁辩称,1.全勤奖和父母仁孝金属于公司福利,刘孟仁工作期间没有旷工,应予给付;2.劳动合同应该由公司提供并和刘孟仁签订,刘孟仁无义务主动去签订。刘孟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铭萱公司向刘孟仁赔偿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7452元(自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合计11个月);2.判决铭萱公司向刘孟仁支付全勤奖1200元(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每月100元)、员工福利父母孝心基金奖金800元(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每月100元);3.由铭萱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5日,刘孟仁入职铭萱公司,担任平江店行政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8日,刘孟仁申请离职,2021年2月,铭萱公司批准了刘孟仁的离职申请。铭萱公司每月15日向刘孟仁发放上月的工资,刘孟仁在职期间获得的工资分别为1035元、2750元、2850元、3600元、3089元、3600元、3950元、4200元、1500元、3900元、2940元、5067元、3817元、4500元、3600元、3900元、3900元、3434元、3710元、3860元、3848元、624元。铭萱公司员工手册第三条公司福利规定“1、全勤奖:一线普通员工50元/月,管理工作人员员工100元/月,凡整月无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出现者皆可获得。……7、父母仁孝金:所有员工满1年100元/月;满3年递增200元/月;满5年递增300元/月;300封顶,年度发放一次,满5年增加2天员工与父母2人次的家庭幸福游……”。铭萱公司未向刘孟仁发放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的全勤奖及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的父母仁孝金。2021年4月28日,刘孟仁向岳阳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铭萱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7452元、全勤奖1200元及父母仁孝金800元。岳阳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刘孟仁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及全勤奖、父母仁孝金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为由,裁决驳回了刘孟仁的全部请求。刘孟仁不服仲裁裁决,于2021年5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给付额外的两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工资报酬,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二倍工资请求权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具有公开性,根据上述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已明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持续状态宣告终止,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针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劳动者用工之日满一年之日起算。刘孟仁2019年5月15日入职,至其2021年2月离职时,铭萱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应从2020年5月起算,刘孟仁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故其要求铭萱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查,刘孟仁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为37452元,铭萱公司应按此金额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记载于员工手册的全勤奖和父母仁孝金系铭萱公司为激励和稳定员工,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的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故刘孟仁要求铭萱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全勤奖和父母仁孝金,亦予以支持。铭萱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法律赋予其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判决:由铭萱公司向刘孟仁支付全勤奖1200元、父母仁孝金800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452元。上述款项限铭萱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本院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账号:80×××7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铭萱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刘孟仁在铭萱公司工作期间,铭萱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判决铭萱公司向刘孟仁支付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铭萱公司主张刘孟仁未提供资料且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即使存在铭萱公司主张的上述情形,铭萱公司可以选择不予录用,但不能据此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铭萱公司员工手册明确约定全勤奖和父母仁孝金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发放条件,刘孟仁符合全勤奖和父母仁孝金发放条件,一审判决认定铭萱公司向刘孟仁支付在职期间的全勤奖和父母仁孝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铭萱公司主张刘孟仁并非全勤,不应享受全勤奖,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员工手册约定父母仁孝金所有员工满1年100元/月,年度发放一次,刘孟仁工作已满一年,符合发放条件,应予发放,铭萱公司以员工手册约定年度发放一次为由主张刘孟仁不应发放父母仁孝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铭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立春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胡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伏宇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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