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华与张贵新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1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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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12号之四案件名称
高丽华与张贵新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高丽华与张贵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12号之四本院在执行高丽华与张贵新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张贵新中国银行银行存款人民币2720.5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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