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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田富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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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928号
  • 案件名称

    李鹏、田富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鹏;田富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民初6928号 原告田富军,男。被告李**,男。原告田富军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富军诉称,2021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李**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5月23日,被告李**向原告田富军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未约定还款期限及月利率,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偿。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故原告田富军主张被告李**偿还借款18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抗辩权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田富军借款人民币1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济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海平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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