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爱明、夏柏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1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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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执1148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爱明、夏柏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爱明;夏柏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1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爱明,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夏柏松,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胡爱明与被执行人夏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柏松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爱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49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夏柏松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夏柏松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夏柏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柏松无公积金及房产等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遂冻结(因金额过小未划拨),查到被执行人夏柏松名下×××及×××小型汽车,遂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未交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夏柏松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夏柏松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爱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夏柏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24执1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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