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3民初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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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3民初2497号案件名称
李某、路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某;路某;赵子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3民初249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路某,女,汉族,2004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路某之母。被告:赵子发,男,汉族,2001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开元大道与五龙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处怡馨年华6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5M2L679。负责人:史红伟,职务:总经理。原告李某、路某与被告赵子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路某撤回对被告赵子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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