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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云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03民初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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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403民初1097号
  • 案件名称

    李忠云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忠云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03民初1097号起诉人:李忠云,女,1963年1月31日出生,住鹤岗市向阳区。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李忠云的起诉状。起诉人李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起诉人投资款100万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0年3月初和被告李立才等6人共同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每人出资100万元,设立鹤岗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李立才为名义股东,包括起诉人在内的5人为实际出资人,以李立才一人名义成立公司。在全部出资资金600万元到位后,鹤岗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李立才,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实际资本600万元),地址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经营范围包含:大米加工。2015年李立才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物权、附属设备以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莹。被告收转让款之后应该进行清算,返还各位股东的出资款。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诉称其为鹤岗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被告李立才为名义股东,现因李立才将公司转让案外人后未返还起诉人出资款而发生争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鹤岗市聚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在鹤岗市东山区,并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忠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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