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异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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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异624号案件名称
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异624号异议人(被保全人):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北共济街三段36号。法定代表人:吴祖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梅,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宁,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刘超举,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实施申请保全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保全人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医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过程中,第三医院对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冻结其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后四位922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账户(账号后四位0120)、光大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账户(账号后四位0511)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第三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第三医院的撤回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瓦房店第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秀丽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吕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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