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晗、张建志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恢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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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恢66号之二案件名称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晗、张建志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曹晗;黄子春;刘杰;刘娟;张建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恢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钟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婷,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被执行人:曹晗,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张建志,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被执行人:刘杰,女,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娟,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黄子春,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晗、张建志、刘杰、刘娟、黄子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04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鉴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金殿军审 判 员 杨现正审 判 员 陈 曦法官助理 郑 岗书 记 员 杨 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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