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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嘉林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004民初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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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584号
  • 案件名称

    辽阳嘉林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辽阳嘉林德化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应 诉 通 知 书(2021)辽1004民初584号辽阳嘉林德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辽阳嘉林德化工有限公司与海城市腾鳌镇英益板厂、解英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你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寄送本院审判团队。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特别提示:除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外,当事人在提交诉讼材料(答辩状、管辖异议、上诉状等)的同时,应准确填写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视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详见附送《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三、你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四、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赵景春,合议成员组成。书记员由孙贺担任。附:诉状及证据副本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举证通知书一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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