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滚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6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628号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滚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滚长军;明著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东,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滚长军,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明著国,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滚长军、明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8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滚长军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07.56元,利息9573.64元(利息清至2020年8月13日),合计54481.2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下欠44481.20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并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二、被告明著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滚长军追偿。案件受理费1162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81元,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581元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只退还581元。申请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2154.81元,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13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明著国名下有牌号为甘GS××××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经询问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处置,拒绝垫付评估费,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滚长军、明著国名下的银行账户。4.2021年5月13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滚长军、明著国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滚长军、明著国限制高消费。6.2021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滚长军、明著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本院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甘州区调查被执行人滚长军、明著国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滚长军法院涉案标的较大,暂无能力履行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明著国已死亡。8.2021年9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2154.81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玲审 判 员 那海燕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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