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邓真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1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1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邓真孝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邓真孝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梯云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886840710H。负责人:罗友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泽宇,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邓真孝,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真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6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静波、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22执1155号 下一篇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滚长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