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邵阳欣缤纷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574号

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1/9/16 0:00:00在邵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邵阳欣缤纷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574号
  • 案件名称

    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邵阳欣缤纷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邵阳欣缤纷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574号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湘运市场****。经营者:陶邵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欣缤纷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与建设路交汇处志成新世界商业广场第****商铺。法定代表人:游继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忠,男。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受理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与被告邵阳欣缤纷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撤回对被告邵阳欣缤纷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邵阳市双清区新万盛商行在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撤诉,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娟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