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某、孟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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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56号案件名称
刘宗某、孟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宗某;孟某;邓良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56号申请执行人:刘宗某,女,汉族,1966年05月19日出生,住晏台村四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60519478X。被执行人:孟某,男,汉族,1992年05月23日出生,住马坎巷4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20523001X。被执行人:邓良某,男,汉族,1963年09月10日出生,住张岭村六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30910255X。申请执行人刘宗某与被执行人孟某,邓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2430元。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30元,执行费75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902执恢55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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