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付克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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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599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付克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付克俭;李明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59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王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涛,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宸,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克俭,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李明岩,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付克俭、李明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恢复执行。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撤案申请,并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付克俭、李明岩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02执恢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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