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周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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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165号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周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周某某;罗某某;管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所在地常宁市青阳路。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55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被执行人:罗某某,1958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被执行人:管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被执行人:刘某某,1967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被执行人:管某某,男,1956年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镇。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罗某某、管某某、刘某某、管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恢1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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