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徐拴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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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徐拴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徐拴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清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拴军,男,汉族,住千阳县。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增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徐拴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8民初1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拴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拴军在陕西千阳农业商业银行寇家河支行账户内存款14648元、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账户内存款5333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账户内存款10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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