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欧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0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001号
  • 案件名称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欧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欧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001号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招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男,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欧某。被告:张某。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邓园琴书 记 员  余梦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