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欧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0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001号案件名称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欧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欧某;张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001号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招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男,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欧某。被告:张某。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邓园琴书 记 员 余梦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