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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米雪琴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恢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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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恢4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米雪琴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米雪琴;赵红军;邓勇;米华生;梁海鸿;陈代伟;林小琼;绵阳久协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军源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恢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米雪琴,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赵红军,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邓勇,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米华生,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梁海鸿,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陈代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林小琼,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久协商贸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法定代表人:米华生,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绵阳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米雪琴,职务不详。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米雪琴、赵红军、邓勇、米华生、梁海鸿、陈代伟、林小琼、绵阳久协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军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后该案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米雪琴、赵红军、邓勇、米华生、梁海鸿、陈代伟、林小琼、绵阳久协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军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对各被执行人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勇、林小琼、米雪琴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22019.55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米雪琴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的房屋,拍卖成交价291968元,在扣减辅拍费用2335.74元后将余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中,本院还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绵阳军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房屋,变卖成交价491456元。在扣减辅拍费用3931.65元、买受人垫付的绵阳军源商贸有限公司应缴纳的税金后,将余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中,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米雪琴名下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房屋,但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在执行中,本院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勇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房屋以及其与他人共有的位于绵阳市经开区涪滨路北段的房屋,但本院均系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2021年9月15日,本院分别到被执行人米雪琴、赵红军、陈代伟、林小琼、邓勇、米华生、梁海鸿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米雪琴、赵红军、邓勇、米华生、梁海鸿、陈代伟、林小琼、绵阳久协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军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税务、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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