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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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416号案件名称
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416号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东山后社区。法定代表人姜树良,系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长焕,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海燕,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南路。法定代表人曹邦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54号。法定代表人秦建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以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通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作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呈昆书 记 员 唐岩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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