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细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5122执7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5122执733号
  • 案件名称

    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细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饶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细弟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饶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5122执733号钟细弟(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本院受理的钟细弟与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966.92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54.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契税款及代垫受理费共16966.92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以减免,被执行人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迳付16966.92元,并缴纳执行费154.5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饶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51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