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曾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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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500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曾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曾勇;甘书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126号天达商都达富楼一层、二层。负责人:蒋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勇,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甘书艳,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曾勇、甘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050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曾勇、甘书艳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0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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