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婺置业有限公司、孔荣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43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43号之二案件名称
西安秦婺置业有限公司、孔荣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安秦婺置业有限公司;孔荣娟;宋军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10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孔荣娟,女性,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宋军涛,男性,199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耀州区。委托代理人:孔荣娟,女性,199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系宋军涛妻子。被执行人:西安秦婺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678610961P,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岳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孔荣娟、宋军涛与西安秦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房首付款178695元、案件受理费1987元、以1786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7869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61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位于铜川市新区XX居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但因该房屋无任何手续,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3.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为房屋首付款178695元、案件受理费1987元、以1786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7869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费26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0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岗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梁某、孙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544号 下一篇 张志强、李玉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6民初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