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松、张立民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2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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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2699号案件名称
王青松、张立民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青松;张立民;王常柏;张连山;田凤山;姜洪树;孟庆英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2699号原告:王青松。原告:张立民。原告:王常柏。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连山。被告:田凤山。被告:姜洪树。被告:孟庆英。原告王青松、张立民、王常柏与被告张连山、田凤山、姜洪树、孟庆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王青松、张立民、王常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松、张立民、王常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王青松、张立民、王常柏负担。审判员 祝云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池艳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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