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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鄢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97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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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97号之九
  • 案件名称

    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鄢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沐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鄢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9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沐溪镇梨园街E区7栋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9MA63X2XF9P。经营者:段月琼。被执行人:鄢某,男,汉族,1992年07月24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本院执行的沐川县黄家超市新城国际店与鄢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鄢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鄢某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川A福特牌汽车、川A丰田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鄢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福特牌汽车、川A丰田牌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旭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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