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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太丰、贾云英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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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222号
  • 案件名称

    李太丰、贾云英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太丰;贾云英;王松林;王德馨;王宗雨;王红娟;陈运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太丰,女,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贾云英,女,汉族,1945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王松林,男,汉族,194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王德馨,女,汉族,2002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王宗雨(又名王冠淋),男,汉族,2012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王红娟,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陈运涛,男,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太丰、贾云英、王松林、王德馨、王宗雨与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太丰、贾云英、王松林、王德馨、王宗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名下无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名下无车辆等登记信息。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对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五、已发布悬赏公告对王红娟、陈运涛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六、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七、本院已对李太丰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了终本后的法律后果,向其释明律师调查令,李太丰对法院的调查认可,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红娟、陈运涛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逃避执行之行为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的,应当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广勇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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